投稿到民航资源网民用航空行李查询工作“深度探讨空间”(三)

 2008-10-13 民航资源网资料库 杨芳 [投稿排行榜] 2008/10/13(20:16:12)

探索第一案 第三部分

  佟先生:您好!

  我收到了您寄给我的“历年司法考试题”一书,真是非常感谢。知道年底您也是很忙的,所以在您百忙之中仍抽出时间给我寄书,很是感动。书比我想象的要厚一些,显然近年的考题以及出考题的思路与几年前已经大不同,我会认真学习。

  再次感谢。

杨芳

 

  杨芳女士:

  您好,今天是06年的最后一天,也是06年的最后一场雪,可能比往年来得更晚些,瑞雪兆丰年,企盼来年的丰登。皑皑雪花带去我最美好的祝愿---元旦快乐!

  佟即日

 

(四)2007年往来邮件

  杨芳女士您好:

  来信已妥收,我笔记本的网卡坏了,已去修理,只能在家里上网给您回复。我想借您上次的话题再多说两句。上次您提到本案为违约之诉,我以为您只说了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侵权,依据是《合同法》的第122条的规定,该案从学理上说是“侵权性违约”,我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具有相对性,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而侵权之诉,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为例外。在诉讼之中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的适用是不同的,对当事人所承担的诉讼风险轻重及证据要求也是不同的。历年的司考题中类似的案例较多,法理相通。如果您有所心得,彼此间仍可沟通。

  诉讼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稍假时日将去京呈讼,检、法两家法律界朋友对此事挺感兴趣,准备开庭时去旁听,一来是想见识一下您的雄辩,二来是想要得到一个案例,以飨读者。

  另外,此前贵我双方的邮件论辩,有些具有证据作用,素以保全,拟将作为供堂证据,您不介意吧。

  在此征求您的意见,请您回复。

 

  尊敬的佟先生:您好!

  很抱歉这么长时间没有给您回信。今天是2007年元月4日了,在此,我祝愿您全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同时也祝您本人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关于您已经为行李运输事故的处理,准备走入法律程序一事。你我通过邮件方式相互探讨的内容,是我依据承运人规定而给予您的建议,您拟利用使之成为呈堂证据,我理当尊重您的选择。国航有自己的专业律师,所以我们虽然有机会见面,但是出庭答辩则另有其人。再次感谢您给我寄来的“司法考试历年试卷新解”一书。祝您工作愉快!

杨芳

2007年元月4日

 

  杨芳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支持,您我的对话有些是一些事情的结论,如果您不同意,念对您的工作有影响,我宁愿放弃向法庭提交。您不出庭很是遗憾,出庭的人也不一定比您的功底深厚,律师嘛当然只是律师。您如果有兴趣的话,我可以将诉状传给您一份。此事不大,可是涉及的法律关系蛮复杂的。

07年2月1日

 

  尊敬的佟先生:您好!

  很高兴又得到了您的邮件,希望您已经熟悉了新的单位,工作还顺心吗?如果您对于行李运输事故的处理仍有走法律程序的想法,事实上我只能尊重您的选择。但是,我仍希望您能慎重考虑。平和解决矛盾,永远都是我们的首选。毕竟“和为贵”嘛。祝您愉快!

国航行李查询

杨芳

2007年7月30日

 

  杨芳女士您好:

  感谢您的回复,劳您惦念,还算可以吧。除了自己干之外,给别人打工,滋味想必都是一样的。我决心已下,是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因为您(非指您个人)已没有协商的余地了,我别无选择,没有退路,剩下的只有这一条路了。我不顾及结果如何,我选择的是过程,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选择诉讼有希望,沉默是没有希望的。城下之盟我不接受,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更使人愤满。权利是争取的,不会白白送与。我已做好准备,一俟法院受理,我将全部材料一并上网,一是让广大的法律爱好者进行评判,二是也让我们的国民见识一下国有大公司的法律理念(与您个人无涉)。同时也向有关媒体提供此案件的所有素材,一鉴今后。祝您工作愉快!

8、9、07

 

(五)旅客诉讼函

  民事诉状

  原告:XX,男,中国国籍,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文化,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公务员,住XX市XX区XXXXX公寓X-X-XXX。(TEL:移动138XXXXXXXX,办公室0XXXXXXXXXX)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中国国籍,地址,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南候机楼(TEL:64599567)。

  被告:空中世界乌克兰航空公司(VV),乌克兰国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978室。(空中世界乌克兰航空公司北京代表处联系人,波德施普柯夫﹒弗拉基米尔)

  诉讼请求:

  1、由二被告赔偿原告980欧元(约合人民币9800元),以法律文书确定支付之日的外汇牌价为准。

  2、由二被告修理被撬损的箱包或折价赔偿。

  3、由二被告赔偿密码锁一个。

  4、判令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提供中文单据。

  5、判令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

  6、判令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美元,以法律文书确定支付之日的外汇牌价为准。

  7、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由此诉讼活动支付的交通费、材料印制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与此有关的费用。

  8、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团赴乌克兰参加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二届东欧和中亚地区会议,原告是中国检察代表团成员之一。2006年9月20日途经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市,在万塔国际机场免税商店购买三块手表,两块浪琴一块西铁成,价格分别是,450、370、160欧元,计980欧元。该免税店留有我的护照号码和我的签字供该国备查,该商店的名称为ASEMANKELL,电话09-61513811(如被告有疑问可到该商店核查,因被告经常有到万塔的航班)。9月20日晚抵乌克兰首都基辅,21日参加会议,9月25日拟回国时,将手表及其包装、衣物、材料等物品打入行李在基辅鲍里斯波尔机场交由托运,乘空中世界乌克兰航空公司VV407航班到莫斯科谢列梅杰沃国际机场倒乘国航CA910班机回国。抵北京机场在传送带上取下行李检查发现,密码锁已不见了,箱包的锁鼻已被撬损,打开箱包查看发现其内的物品凌乱,手表的包装被打开三块手表已不翼而飞,立即由代表团团长XXX同志和其他成员陪同原告到行李查询处投诉索赔,经其工作人员核查询问后,由原告登记签字,该工作人员给了一张英文的单据,让原告等候通知。当时原告索要中文的单据未果,至今原告不能读懂。

  10月1日之前国航的王小姐给我打电话告知我每块手表按1公斤计算,以特别提款权折合成美元计算是每公斤20美元,赔60美元。原告没同意,要求其提供法律依据,按其提供的电子邮箱(dfxingchsh@mail.airchina.com.cn),将我的要求所依据的法律和理由简要向其发送。随后是国航的杨芳女士与我进行邮件上的论辩。其矛盾焦点在法律的适用上,即国航认为适用《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采取限责的方法按公斤计付赔偿,坚主60美元的赔偿。原告则认为被告不应适用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不能限责,应照价赔偿。鉴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希望能够得到第三方的评价,故而呈讼。

  从基辅到北京的航程是联程航运,二被告既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按《航空法》的规定,原告可选择其一或是共同作为被诉人。

  原告认为:纵观《航空法》承运人责任一章,公司限责的前提除非是过失的毁灭、遗失、损坏,而不是故意,则在限责范围之内。故意则不在限责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故意而为之不承担责任的,该法也不例外,第一百三十二条就规定了故意不适用限责。我的行李被打开后有选择的将手表拿走,是明显的故意不良行为。因此,被告不能用限责的条款进行抗辩。被告提供的机票明示参加了《华沙公约》,该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的规定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我国的《航空法》和《华沙公约》并无抵触之处,无论适用那个法被告均不能免责,原告的行李在被告的掌控之中被恶意占有,被告应承担故意之责,应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试想,如果故意不承担责任的话,一个国家将会发生不可思议的后果。就拿此事来说,拿走1000欧元的东西只赔60美元,其间的巨大利益可以使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挺而走运,而不是走险。行李在航空公司的掌控之中可为所欲为,行李所有人是不会知晓的。所以说法律的安排是不会让故意的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

  国航在对原告的国内服务当中,也就是在机场行李查询处被告给原告出示的单据为英文,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的母语是中文,而被告却给原告英文的单据,视原告为外国人,是对原告的人格的贬低,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被告应为原告更换中文单据,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被告属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特向贵院呈讼。

  综上所述:被告之主张与法与理均属无据,其辩解也显属遁词。故祈请钧院判令被告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08年XX月XX日

 

编者探索体会:

  从往来邮件中看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因为行李损失的赔偿,并非只有相互矛盾着解决问题一条路可走,在解决行李损失赔偿中,旅客的诉求与承运人规定有差异是正常的,而双方看待矛盾的切入点,却各不相同。旅客提出按照损失行李的实际价值索赔,无可厚非,毕竟航空旅行中,造成行李损失的原因与旅客没有直接关系。承运人所采用的限额赔偿规定,往往成为双方发生矛盾的焦点。

  2008年2月20日,承运人的法律处“急件”通知,定于3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要求将此案事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尽快上报,以便公司安排应诉。我将与旅客往来的邮件发送给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律师肯定了我在与旅客邮件交往过程中的用词和观点,符合公司要求和相关规定,而且在焦点问题上对旅客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说明,通过对邮件的审阅,使出庭的律师基本了解事件的处理过程,为3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佟先生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法院如期开庭,经过法官询问原被告陈述事实等程序,负责本案的法官分别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同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主持调解。最终,承运人对佟先生的行李损失,以信用证形式给予了间接补偿,事隔两年后的2008年9月本案以庭外调解结案。

  欢迎同行或有兴趣的您就本案提出的问题与编者进行深入探索。

杨芳

  更多文章和观点请访问杨芳专题

打 印】    【推荐给朋友】    【查看当前最新评论

相关专题

地面服务

法律法规

相关新闻 共有63条相关新闻...
利用运输淡季,谋求行李查询业务同步发展
关键字:
发表我的评论内容:

   发表请先登陆/注册

严禁发布攻击他人、言语粗俗、涉及政治等违反规定的言论。违者法办。

订阅民航新闻列表

每工作日更新,精心为您制作——必定精彩!

您的邮件地址:

一周内查看最多的信息列表

一周内评论最多的信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