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黑掉了什么?——范后军事件随想
| 2008-09-18 民航资源网 张昭辉 [投稿排行榜] | 2008/09/18(10:13:48) |
民航资源网2008年9月18日消息:前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以下简称“厦航”)员工范后军被前东家列入“黑名单”,看来这辈子都无望登上厦航的班机。范后军的怒打官司和厦航的“拒载保航空安全有理”论,无疑是这段时间的热点所在,鄙人无才,也来凑个热闹多多嘴,谈谈我的一些不成熟观点。
据说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是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更有意思的是在2004年因对岗位转换不满与公司产生纠纷,范后军一直申诉。2006年,在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范后军与公司达成调解,厦航补偿范后军19万余元,前提是要求范后军离开福州,并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还有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称范后军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采取了一些令原东家不安的手段维权,而这据说也是厦航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重要原因。综合各方面的消息,我们似乎有些理解厦航的苦衷,毕竟不是每个离职的前厦航员工都被厦航列入“黑名单”的,范后军的当选,貌似情有可原。然而范后军的愤怒也绝不是无理取闹,张起淮律师已经对此作出了精辟全面的论述,我没有必要再次重复论证。我们还是以范后军“黑名单”事件为切入口,看看“黑名单”究竟黑掉了什么。
首先,“黑名单”对于民航业,大家似乎都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认为也不是不可以设立,但我国的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能否自行设立“黑名单”,那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了。也就是说,“黑名单”究竟是企业自主经营权前提下的企业行为还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或禁止行为,目前还是被有意地模糊或混淆着。我认为关于“黑名单”,大家应该有个包容的态度,航空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向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只要这种选择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明文规定就成,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黑名单”不合法的前提下,设立“黑名单”这一行为并无不妥,而引发争议的是“黑名单”的标准罢了。不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了更加有效履行其职责而创设“黑名单”,这一做法就必须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的话这样的“黑名单”就有违法之嫌了。这两类“黑名单”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混为一谈,必然是热闹有余,却不得要领。
其次,单纯就以民航安全为观察视角,审视范后军的不幸上榜厦航“黑名单”事件,我隐隐觉得还是有不妥之处。民航安全是整个民航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一点不假,或许这也是厦航自认为底气十足之处,不过厦航始终无法摆脱主观臆测“有罪推定”的嫌疑,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目前我也无法评价厦航所为是否合法正当,我只能说,如果厦航掌握有证据可以证实,范后军已经或将要或意图采取若干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实施将对民航安全构成现实威胁,那么厦航的举措绝对是正确得当的。否则的话,仅凭主观臆测就将其抹黑,的确是不恰当不合法,在没有新的证据或信息披露之前,我认为打起官司来厦航必输无疑。
第三,再以民航安全风险评估的角度审视范后军上榜“黑名单”事件,不难发现厦航在这方面的做法的确是无法服众。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我无法了解到厦航将与其有过劳动争议的前员工列入“黑名单”是否经过一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范后军对厦航高层管理者因言获罪的情形,但似乎可以肯定的是,厦航起码在表面上没有也无法摆脱民航系统的通病——“安全焦虑”,继而弱化或忽略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产生过度反应。
“黑名单”究竟黑掉了什么?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想到这么多,也就先说这么多吧。
(作者单位:海口美兰机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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