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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约对行李赔偿的现实影响

来源:民航资源网资料库 作者: 杨芳 2008-01-01 12:09:47

专业分类民航法律

  

  国内承运人的行李查询工作人员,将面临一个新的变化:国际航协1999年在蒙特利尔修改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新公约)经过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等一系列程序后,从2005年7月31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了。这不仅意味着国际航空服务的格局将因此发生变化,还将从一定程度上对承运人的服务模式的改变起到重大的作用。

  新公约中,航协对公约修改变化最大的内容之一,就是行李延误和损失的赔偿。在这方面,国际航协为了推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产业发展,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幅提高了对旅客的行李赔偿额。按照已经公布的新公约内容,行李延误、破损和丢失的赔偿,承运人的责任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1359美元)为限。这与我国现行《民航法》中,行李赔偿的最高额400美元,有很大差距。

  我国各承运人今后应该如何处理因为这一差距而造成的行李赔偿纠纷,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从以往经验看,行李赔偿的数额对旅客是有一定影响的,特别是近年来,已经沿用了近十年《民航法》中,关于行李的赔偿限额,的确有“不合时宜”之嫌,过低的行李赔偿额,已经构成了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因素,使得近年来行李投诉案件大量增加。

  行李赔偿额在航空旅行的整体环节中,并不是主要问题,承运人对旅客提供行李服务的过程,才是引发问题的根本。承运人的管理部门一般都非常重视行李查询工作,为了提高承运人的信誉,在行李查询安排了经验丰富、业务力量较强的工作人员,处理旅客行李的不正常运输,这样就避免了很多的纠纷。根据目前处理过的旅客行李受损案件分析,也有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存在对旅客的行李服务不到位问题:轻则搪塞或对旅客隐瞒事实,拖延解决行李不正常运输的时间,重则责怪甚至训斥旅客,进而引起旅客的强烈不满,激发矛盾造成旅客投诉。旅客对承运人或代理人行李服务的不满,超过了旅客对行李赔偿额的不满。如何提高出现不正常行李运输时的服务,是考量承运人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服务意识,改进对旅客行李服务的水平,是缓解赔偿额差距矛盾的良方。

  2005年5月9日人民网登载了一篇“行李28天后意外找到福建乘客续告某航空公司”的文章,讲到一名福建旅客行李丢失28天后,对某航空公司对其行李失踪处理的不满,起诉的内容包括:“要求某航空公司承诺改进服务质量;对托运行李加强管理以确保旅客行李安全;改善客户服务态度给与受困旅客及时热情的帮助”。文章最后指出:这场官司不管结果如何,对于唤醒整个社会的公共维权意识都有现实意义。其实对大多数国内承运人而言,还没有达到那家被告的外国某公司的行李服务水平,可想而知,旅客对服务的要求,是航空公司服务价值的体现。

  目前,在新的修改赔偿限额公布之前,行李查询怎样对旅客的行李实施赔偿?国内航线仍应执行民航总局下发的《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国际航线以现行的《民航法》为基本依据,尽量避免由于行李引发的争端和纠纷,特别是牵涉到航班的目的站在国外,如果出现行李运输事故时,由于受当地法院的约束,有使用新公约的可能性,所以对此要有所准备,即国际航协签约国的承运人,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行李赔偿的标准。

  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声明: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新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的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尽快修改相关的行李赔偿条款,以避免由此给业内声誉造成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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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蒙特利尔 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