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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典”取消航班航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民航资源网论文库 作者: 董念清 2007-01-01 16:39:11

专业分类民航法律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一段时间,许多旅客向笔者提出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因为“非典”搭乘飞机的人数比较少,航空公司就取消该趟航班,安排旅客转乘下一航班,也就是延迟起飞,有些情况下延迟24小时起飞。旅客认为,航空公司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没有想到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仅仅给他们提供食宿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吗?

  二、航空公司构成违约

  应该说,在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成立,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后,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则构成“延误”,对此,根据该延误是属于“合理延误”还是“不合理延误”,确定航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合理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属于“不合理延误”,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那么,航空公司可否以“非典”作为免责的理由呢?这就要看“非典”是否属于免责事由。

  三、“非典”是不可抗力吗?

  免责事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和理由。因此,免责事由要么是当事人约定的,要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显然,在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并没有将“非典”约定为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的要件有三:(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而在订立合同后发生;(2)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3)双方当事人对其发生不能控制,即无法避免和预防。各国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归纳起来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自然事件,如水灾、地震、飓风等;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策或法律的改变;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发生战争、社会动乱、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除上述一般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应该说,对于“非典”的发生,不管是旅客还是航空公司,都是无法预见的,并且在发生后,仅凭旅客或航空公司自己的力量,是不能避免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克服的。要克服“非典”,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而非某一个人或一两家企业所能解决的。因此,“非典”是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为“非典”的发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初期的发生,到逐渐扩展、蔓延,再到非常严重的程度,然后减缓,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所以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在“非典”发生之前及发生初期人们还未意识到其严重性这一时期购买了客票的旅客,因“非典”使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所以,航空公司对于延误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不管是“合理延误”还是“不合理延误”。如果客票是在“非典”发生后人们已经意识到其严重性的情况下购买,不能以“非典”为由免除航空公司的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应该意识到乘客人数会急剧减少,因而应对其航班计划等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四、第二个免责理由——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而被免除责任的规定,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和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

  情势变更是指在一个合同成立以后,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变更,如果仍按合同内容约束当事人,必然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根据情况,下列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1)物价飞涨(需量化);(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这一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有五:(1)必须有情势的变更;(2)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关系消灭前;(3)必须是当事人没有料到,且不可能料到的;(4)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5)必须使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继续履行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体现了国家对市场、对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议的干预,这种干预保护了正当利益,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已有情势变更的案例,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散件主要原材料铝锭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每吨4400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如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非典”的发生,是航空公司和旅客根本想象不到的,也不是由于航空公司或旅客的原因造成的,而且,“非典”不仅对航空运输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非典”使乘机人数大幅度减少,航空公司不得不停运或减少航班。应该说,如果没有发生“非典”,航班的客座率起码在50%以上,“非典”使客座率骤减。也就是说,使合同订立之前的基础丧失。试想,一架可以载客一百多或更多的飞机,如果只有几个或二三十旅客搭乘,航空公司还继续运送的话,航空公司要承担高额的成本,对航空公司是很不经济的,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合并航班,变更原合同约定的飞行时间。与适用不可抗力相同的是,旅客购买客票应该是在发生“非典”之前。当然,对这一时间因素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情势变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发生时无法防止,而且双方均无过错。其不同点在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履行,但履行合同的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合同双方应当风险共担。

  五、结语

  突然而至的“非典”,使航空运输的发展一度受挫,加重了航空公司的债务负担。不管是对于航班取消而引起的纠纷,还是其他的合同纠纷,尤其是飞机租赁合同,航空公司完全可以以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依据。上面已经提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名称不同,但都有类似的规定,因而,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或判例,尽量降低我国民航运输业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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