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东家巨额索赔 飞行员辞职岂能一走了之
| 2008-09-04 《西安日报》 记者陈新 [投稿排行榜] | 2008/09/04(11:34:32) |
辞职这个在经济社会里是时时刻刻都会发生的再平常不过的现象,为什么一加上飞行员这个特定职业的前缀就会变得“与众不同”,用辞职飞行员的话讲真的是“辞职难,难于上青天。”随之而来的仲裁、诉讼、一审、二审和动辙数百万元的天价赔偿费都让“飞行员辞职”成了吸引眼球的热点话题。
同类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记者从西安市中院行政审判庭获悉,从全国范围以及西安市的具体情况来看,近两年来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及由此引发的培训费纠纷案在全国以及西安市都呈现出高发态势,目前仅西安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就有多起此类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据了解,2004年以来,国内先后出现了20多家民营航空公司,具有特殊职业技能的飞行员随之紧俏起来,各大国营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或辞职的情况日益增多,而基于这一行业的特殊性,老东家们绝大多数不愿看到自己培养多年的飞行员外流,便希望借天价赔偿留人,然而事与愿违,结果往往是不欢而散,最终只能通过打官司了结纠纷。
辞职飞行员面临巨额索赔
几乎无一例外,提出辞职的飞行员都要面临高额的违约金和培训费,那么这些天价赔偿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2005年5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民航人发[2005]104号《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要求: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二、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计算方式为: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
案件凸显行业管理通病
超时为飞行员安排任务、不能保障飞行员的健康疗养权、奖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成为诸多此类案件中飞行员提出辞职的共同理由。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到30天。”第七十八条规定:“空勤人员康复疗养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而许多航空公司却自行规定,健康疗养只能申请20天且要分开进行;并且为了节省成本,为飞行员安排康复疗养的地点都不是在民航总局规定的疗养院,而是在其所属的酒店等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西安市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杜法官认为,飞行员是一个特殊职业,涉及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及航空运输业的行业规章制度都对其制定了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正是为了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对此航空公司应该在管理中认真遵守,减少纠纷发生,稳定飞行员队伍。
法官力争调解结案
本报昨天(3日)独家报道了陕西省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培训费纠纷案终审判决的消息,飞行员如愿解除了与老东家的劳动合同,但同时被判令赔偿老东家违约金及培训费共计140万元。对此终审判决,飞行员郑团社表示服判,但是其老东家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则表示准备申诉。
杜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法庭的初衷是希望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作为陕西省此类案件中的首例,法庭希望此案的审理能为解决其他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模式。因此在接到此案后,法庭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由于双方在赔偿金数额上的巨大分歧,调解最终没能成功。
法官寄语语重心长
指着办公桌上厚厚一撂此类案件的案卷,杜法官再次重申了希望通过调解结案的想法,针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共性和所涉及民航事业的特殊性,杜法官首先寄语飞行员们应当在自由择业与队伍需要稳定的矛盾中顾全大局,从自己实际情况出发,从长远考虑,慎重决定自己的去留。目前出现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具有普遍性,不是个别公司的问题,一走了之未必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到新的公司去,是解决了一时的矛盾,但肯定也会遇到其他的问题,能否顺利解决也是个未知数。
杜法官同时寄语航空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亟待完善,要及时调整管理机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尽管在外人看来飞行员的待遇很高,但他们的工作枯燥,工作空间狭小、心理压力大,生活上又受到诸多限制等等,航空公司要进一步改善人文环境,让他们心情舒畅、高质量地完成飞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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