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7月1日启用

 2008-07-09 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投稿排行榜] 2008/07/09(11:52:3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颁布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随着该《办法》的实施,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取代现行版本《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新版《行程单》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并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取代了现行《行程单》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进一步突出了其发票属性。为便于大众识别真伪,旅客和报销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电子客票和《行程单》进行验真:登陆验真网址:www.travelsky.com;拨打服务热线电话:400-815-8888;发送手机短信:JP至10669018。

  新版《行程单》将于2008年7月1日启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了《行程单》的管理流程,实行由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放管理的方式。对《行程单》的计划报批、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监督检查等各个管理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行程单》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了一个闭环的管理模式,同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筑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五、《行程单》的发放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六、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自助售票值机设备采用热敏纸打印的《行程单》维持原纸张不变。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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