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质疑机票“国际惯例” 乘客告日航拒载获赔

 2008-06-11 《文汇报》 通讯员潘文婕,记者徐亢美 [投稿排行榜] 2008/06/11(09:32:50)

  昨(10)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日本航空株式会社拒载案”,一乘客获得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这是一起由往返机票引发的诉讼。加拿大籍华人王某在鸿运会务服务公司购买了一张日本航空公司的往返机票,即去年10月2日从上海出发经停东京至温哥华,然后于当年10月7日从温哥华经停东京返回上海的双程机票,并支付了票款10100元人民币。机票用英文打印,注明“不得签转、不得更改路线、出发航班不允许变更”。同年10月2日,王某在前往机场的途中,车子突然出现故障,导致其误机未能搭乘原有的航班,只得于次日另行购买了单程机票离开上海前往温哥华。5天后,王某持有原来的回程机票从温哥华返回时,不料被日本航空公司拒绝,原因是他购买的是来回双程机票,一旦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日本航空公司认为,这是国际航空业的惯例,王某购买的双程机票只能全部失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只得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回上海。

  对日本航空公司所说的国际航空业惯例,王某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他对此表示质疑并在沪提起诉讼。他将机票代理商和日本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要求返还双程机票款10100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机票作为旅客运输格式合同,承运人即日本航空公司有告知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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