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合同期内提出辞职 飞行员被判赔偿深航200万

 2008-06-02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网站  [投稿排行榜] 2008/06/03(18:02:11)

  2008年5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对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以下简称“深航”)起诉辞职飞行员唐某并索赔违约金和培训费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唐某支付补偿金200万元。

  1998年8月6日,深航将唐某招收为飞行学员。2004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若唐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年内提出辞职,即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若签订合同之日起20年后提出辞职,则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合同存续期间,经深航组织安排,唐某曾在国内外模拟机训练基地进行过多次培训,并逐步由飞行学员提升至副驾驶、正驾驶、机长职务。

  2007年7月,唐某向深航递交离职申请未获批准,后经劳动仲裁和宝安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培训费用支付问题引发争议,深航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万元及培训费用200万元。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深航与唐某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唐某在约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深航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对于深航主张的200万元培训费,因其未能举证证实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的确切金额,且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数额很大,实际上是对航空公司培训费用损失的补偿,因此,宝安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唐某另行补偿培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宝安法院作出判决,唐某支付深航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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