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海南航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05-28 《上海证券报》  [投稿排行榜] 2008/05/28(12:01:59)

  股票代码:600221、900945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海航B股 编号:临2008-014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7日上午9:00时在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3924.30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7%。其中B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14.486万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0.01%。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王英明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二、提案审议情况

  1、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审议批准了《关于拟投资参股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报告》

  以1657.5668万股赞成,14.48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13%(其中B股股东14.48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审议批准了《关于向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出租飞机的报告》

  以1657.5668万股赞成,14.48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13%(其中B股股东14.48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3、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审议批准了《关于为大新华快运和金鹿航空向长江租赁提供第二承租人承诺的报告》

  以1657.5668万股赞成,14.48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13%(其中B股股东14.48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4、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审议批准了《关于向长江租赁公司售后回租2架A319飞机和两台CFM56发动机的报告》

  以1657.5668万股赞成,14.48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13%(其中B股股东14.48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5、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审议批准了《关于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公司债券的报告》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2)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确定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3)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10年,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5)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议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等相关事宜

  以173914.5919万股赞成,9.716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99.99%(其中B股股东9.716万股反对,其余股东赞成)。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施念清、陈一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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