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上午9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南航”)员工亓茹状告旅客潘伟英侵权案进行宣判,法庭判决原告亓茹胜诉。
原定于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南航员工亓茹状告旅客潘伟英侵权案,因被告未有到庭而被迫延迟开庭。
9时整,法庭对被告潘伟英缺席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潘伟英赔偿原告亓茹医疗费781元,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失赔偿费1990元,合计4371元。判决在15天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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