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关闭对乘客的权利救济的“永久性惩罚”之憾

 2008-04-26 《西安晚报》 毕舸 [投稿排行榜] 2008/04/26(22:26:36)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MU,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代码:CES,以下简称“东航”)“返航事件”作出处罚决定。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要把涉及停航的东航2条航线、部分航班上报民航局,当时尚未确定具体哪一航线停航,直到4月22日才对外公布。此外,在昆明至丽江这一黄金航线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也调减了东航6个航班。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停止东航两条航线经营权没有关于“具体时间”的表述,因此可以看做是永久性处罚。(4月24日《新闻晨报》)

  永久性处罚不可谓不严厉,因此被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形容为“史无前例”的严厉处罚,也可看做是对东航因管理不力、造成乘客权益严重受损的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理。但是报道还称:“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表示,已经预订了5月4日以后东航两航线的旅客可以退票,但不赔偿。”这,无异于给期望获得足够救济的乘客们泼了一盆冷水。

  笔者认为,对乘客“可退票,不赔偿”的做法,违背了“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治原则。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获得有效的制度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东航风波所暴露的最大问题,正在于飞行员们采取了“私力救济”,即飞行员们认为航空公司不给予其职业的自由选择权,于是就采取“罢飞”报复。在这种冲突解决方式中,由于冲突当事人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冲突的解决,结果就会使乘客的利益受损。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事后介入,就是以“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通过一定的规则与程序,对当事多方(航空公司、飞行员和乘客)的矛盾冲突进行公正仲裁,使纠纷的解决在一种有序、安全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这就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保证所有相关程序都依循法治秩序而行。

  可是,对乘客“可退票,不赔偿”的做法,却让乘客的权益受损。预订被取消必然会打乱乘客的日程安排,有可能会延误其重要事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与精神损失。如此众多的权益损害,以一个退票结果来完结,如何能体现对乘客权利的保障?

  更重要的是,对乘客“可退票,不赔偿”的做法,是由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换言之,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掌握着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以自身付出代价较小的路径结束相关赔偿事宜。

  可是,相对“私力救济”等其他权利救济和保障手段途径而言,“公力救济”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公力救济”所具有的这种内在优越性,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抑制违法、保障权利实现的功效。那么,针对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对乘客“可退票,不赔偿”的做法,其救济是否到位,可以说,相关部门出现了不应有的管理失语,在救济方面具有不充分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并未获得足够的制度保障,其权利已然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冲突中被伤害,如今又在事后救济渠道上被堵塞。公民无救济则无权利,职能机构无救济则丧失了管理的正当性。

  (作者系媒体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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