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劳资沟通失当导致了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

 2008-04-14 《上海法制报》  [投稿排行榜] 2008/04/17(15:52:13)

本期律师

  刘春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擅长知识产权及IT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并从事公司法律、外商投资、航空、商业地产及涉外诉讼仲裁业务,曾代理迄今为止赔偿额最低的飞行员离职案。

  贾晓慧,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擅长业务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事经济纠纷等。

编者按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地共18个航班集体返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因天气原因”无法降落,又飞回昆明,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但中央气象台却表示,当时天气不影响飞机正常起降。

  经过初步调查,东航承认部分航班并非当时机组所反映的“天气原因”返航,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随着事件的发展,媒体和公众纷纷质疑飞行员的举动和航空公司的态度。

  围绕这一事件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贾晓慧近日展开讨论。虽然对机长的权威应否维护、飞行员的待遇是高还是低、如何根本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他们都认为,只有劳资和谐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集体“返航”再现。

机长权威,维护与约束

  刘春泉:由于代理过飞行员辞职案件,我曾经和许多飞行员朝夕相处过,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在飞机上,机长具有绝对的权威。根据飞行基本规则,机长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在目的地降落,此时可选择临近机场备降,或者返航。比如飞到上海的航班,由于附近机场比较多,因此可以选择其它机场备降。而这次牵涉到的主要是云南省内航班,当天气情况不适合降落时,返航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似乎并不存在所谓的天气原因。

  即便如此,我认为机长在飞机上的权威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历史上有许多事故都是因为强行降落酿成的。如果因为出了这次返航事件,使得飞行员今后在不适合降落的情况下更倾向降落,那么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事。

  贾晓慧:一方面必须确保机长的权威;但另一方面,如何约束机长的权力,作为飞行员如何自律,这些都是从这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

  有些时候,飞机在什么情况下应如何操作,确实无法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但是在判断的时候,飞行员必须要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因为规章制度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而职业道德则是一条底线。

  我想,这次事件之所以引起百姓和舆论大哗,无疑是广大公众认为它已经超越了职业道德的底线。

“劫持乘客”,是与否

  贾晓慧:如果说机长在飞机上具有权威,那么这次事件中,他们无疑滥用了自己的权威,但这是飞行员和公司之间的事,而且有时孰是孰非的确难以判断。但对乘客而言,航空公司显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置乘客的安全于不顾。

  刘春泉:公众如此关注这次事件,我觉得和人们对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同媒体此前报道的飞行员集体请假等事件相比,显然人们认为飞机返航会增添更多不安全因素,置旅客于不安全的境地。

  可是我们不要忘了飞行员同样也在飞机上,他们对降落或者改变航向甚至返航的判断是最权威的。即便他们打算拿乘客的安全开玩笑,难道就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么?因此我个人认为,本次事件中当机长判断返航是安全的并作了返航时,虽然可能存在对乘客不负责任,但也谈不上某些人所质疑的“劫持”、“危害公共安全”。

赔偿,依据合同法还是其他

  刘春泉:事件发展至此我认为已经比较明朗了,作为航空公司显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乘客可以依法维权。而且航空公司明知并非天气原因导致返航,依旧以此搪塞乘客,确实是一种欺诈行为。

  贾晓慧:我认为不管乘客是否已经领取了补偿,仍然可以航空公司欺诈为由要求赔偿。至于赔偿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航空业内的赔偿规定或者航空公司单方确定的数额。

  乘客只需要证明自己乘坐的航班是因为“返航”导致延误,以及因延误造成了实际损失。

待遇,是高还是低

  贾晓慧:根据媒体目前的报道,待遇问题是引发飞行员不满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我个人认为待遇要看如何比较。和大多数人来比,飞行员每月2、3万元的待遇肯定不能算低,有些飞行员的收入甚至更高。

  刘春泉:谈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介绍一下我所了解的飞行员成长轨迹。

  以从飞行院校毕业的学生为例。他首先成为飞行学员,通过所在航空公司的地面训练后,可以跟机担任副驾驶。副驾驶工作几年后,优秀人员才可报考机长。从学员到可以担任正驾驶的机长,一般需要7到9年时间。

  驾驶飞机和开汽车不同。飞行员在飞行前必须仔细研究飞行计划、飞行高度、使用的航线、天气状况、可能发生的问题等,登机前还要对飞机进行检查。他们所受的训练和工作都是强度非常大的。

  此外,价值上亿元的飞机、行李和无法估价的乘客生命某种程度上都由飞行员在负责,其职业压力也可想而知。

  因此,飞行员抱怨自己收入太低也许不是正确的态度,但是一味指责他们惟利是图,拿着高薪却不知足,我认为同样也不妥当,因为他们的付出很多,责任很重。

劳动者,特殊还是普通

  贾晓慧: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关系看似特殊,其实也是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飞行员在跳槽时,需要补偿公司所付出的培训费用,而且这笔费用有几十万上百万之巨,这就让他们显得有点特殊了。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他们只是特殊的普通劳动者,同样应当享有追求更好待遇的权利。

  刘春泉:飞行员因为辞职、跳槽、和公司闹矛盾、走上法庭等事件影响很大,可是在飞行员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以全国1万1千多个飞行员来算,这一比例不会超过1%,本来并不足为奇。

  但飞行员又有和普通劳动者不同之处:飞行员有飞行执照、飞行档案、健康档案,后两项都由公司保管,不能简单地一走了之。如果离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他们将会面对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这就意味着停飞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飞行员必须定期进行复训和年检,一旦因为和公司的纠纷错过时间,很可能因此丧失飞行资格。这就导致许多飞行员对公司有所不满时,无法便捷地自由流动。

  我们既必须强调飞行员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职业责任,也应当正视飞行员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利益需要。

出路,转会还是集体协商

  贾晓慧:不管是否因待遇问题引起了这次事件,飞行员流动难题不解决,类似事件很难说将来就不会再出现。而要解决该问题,我想可以参考借鉴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由公司与公司进行协商。绝大多数飞行员辞职的目的并非转行,而是去别的公司。因此与其让接收的公司躲在幕后,靠飞行员个人去寻求和争取“转会”,不如建立一个公司和公司之间协商“转会”的机制。这样可以避免飞行员牵涉其中影响情绪,进而影响飞行安全。

  刘春泉:这种想法在目前飞行员短缺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任何航空公司都不愿放飞行员去别的公司,这不单单是身价的问题。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寄希望于集体协商,并且应尽快建立飞行员协会,改变目前飞行档案、健康档案由公司保管的做法。将档案交由协会保管,复训和执照年检审验由协会进行,这样可以防止航空公司扣留档案阻挠跳槽。同时由协会参与,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签订劳动合同来取得劳资利益博弈的平衡。从根本上说,只有劳资和谐才能避免集体“返航”再现。

他方观点

事件根源:缺乏协商渠道

(张起淮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不构成商业欺诈

  不管是什么原因,东航前期向媒体、公众和乘客宣布,集体返航是“天气原因”;飞行人员之后也向公司说是“天气原因”,那么公司就没有欺诈。

  事件的调查允许有一个过程,尤其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组到了之后,很快就查清了一部分事实,很快东航公布了有人为因素,并把这个问题进一步查出来,向媒体和公众宣布,那么他就不应该说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

不属于劫持行为

  网上有人提出飞行员的行为是“劫持”乘客,这种说法如果出于气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强调一个问题,劫持飞机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叫做劫持航空器,它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故意用暴力的手段胁迫,然后改变航线,采取把航空器正常的驾驶权力,甚至航空器的控制权抢到手里,以实现他的目的。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在这个罪名下都应该可以构成犯罪。

  但这一次航班集体返航事件中,所有的飞行人员都不会构成所谓的劫持航空器罪名。因为他在飞机上一没有采取暴力,二没有劫持,三他还是想安安全全地把乘客飞过去,安安全全地再给乘客飞回来,没有采取过激的行动。

协商渠道不畅通

  这次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我认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偶发事件。

  飞行员选择这种侵害或者损害广大乘客权益的手段来争取自己权益的行为,显然说明矛盾已经是由来已久。我认为作为一个飞行员,特别是机长,包括机组的所有成员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选择这种集体返航而不顾广大乘客的利益,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不可取。

  但是事件背后的问题,我认为也应该引起大家关注:他为什么敢冒这么大的风险采取这种行为?只有在有效的协商途径不畅的情况下,才会引发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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