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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东航事件应否启动刑事调查谈机长的权力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 许凌洁 2008-04-11 12:43:06

专业分类民航法律

  

  东航“返航门”事件经过几天来媒体的报道,人们的评述,已经由当初的疑惑、愤慨转到平和地建设我们的民航安全。这才是常态。媒体的报道,学者的研究其实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我国民航运输的安全,推进我国民航的发展。几天的喧嚣后,我本以为,这一切已经尘埃落地了,我们及我们的飞行员们恢复了正常的生活。然而,4月10日的一篇文章让我看得心中隐隐作痛,不得不熬夜写下这篇文章。

  《对东航事件应否启动刑事调查》一文说到:“东航飞行员集体的返航行为,事实上已经是涉嫌国际法所谓的劫持航空器罪……”“即使是合法机长,如果违背航行目的,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改变事先声明的航线,也可以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看来,要彻底清查东航事件的真相,重塑乘客乘坐中国飞机的信心,唯一的途径或许就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了”。

  作为一个教书匠,充其量算个学者,我本应该更加平和地进行学术探讨。然而出于对自己研究专业的尊敬,更希望借这件事为广大旅客进行一个民航基本知识普及,便利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人员沟通,从而促进我国民航运输关系的和谐。因此就下面两个专业问题进行简单阐释:

  首先,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问题。无论是国际公约(最主要的即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以及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赵维田先生简称为“反劫机公约”)和我国《刑法》都规定了劫持航空器是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则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在此,我没必要从法学理论上一一解析这个条文中每一个字词的含义,因为在此分歧的关键在于“劫持”的理解,是不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改变事先声明的航线”就是劫持。目的是合法还是非法?谁来改变谁有权力来改变?改变合不合法?事先声明的航线是什么航线,返航算改变了航线么?可见,上述这个界定不够清晰,甚至给人以混淆。尽管,法学通学上认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航空器机组人员改变原定的航向即是劫持。但是,从刑法犯罪的应有之义上看,这个改变或使改变航向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改变,行为本身非法;如果是因为天气原因或空管原因或者其他等等不可抗拒原因,我们说是“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因,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便航向因此改变,又怎能称之为“劫持”。

  可见,这涉及第二个问题:机长的权力。

  机长,也称为驾驶长(pilot in command),在《东京公约》附件(六)中定义为:在飞行期间应负责航空器的运转与安全,负责机上全部人员的安全,即对飞机的处置以及人员的安全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人。(The pilot in command (PIC) of an aircraft is the person aboard the aircraft who is ultimately responsible for its operation and safety during flight.)其在航空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有学者称,机长是航空器这个“封闭空间”中的“无冕之王”。

  现代航空发展赋予了机长的三项职责:飞行技术安全负责人、空防安全负责人和受雇公司的商业代表。而在“返航门”这个事件中主要涉及飞行技术安全负责人的职权。就这个方面,机长享有为保障飞行安全行使独立判断,做最后决定的权力。结合实务操作,机长在飞行先要做很多准备工作,飞行中保障正常飞行,尤其是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措施,指挥机组成员或机上其他人员执行应急处理,等等。因此,如果气象条件不允许,或者正如报道称的那样“飞行员不满情绪影响其在边缘天气条件下降落的决断”,那么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机长自行决断的权力,他有权返航。至于,这种决断是不是不满情绪或者其他状况引起,还是其刻意追求不降落的结果,这需要证据说话。而现在所说的QAR只能通过数字记录飞机起飞着陆的状态,不能记录飞行以外的天气等外在因素(通常QAR用于帮助航空公司及时发现飞行中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从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飞行安全)。由此,仅有QAR,又如何判断是否天气原因导致的不降落呢,即便是情绪影响降落决断,这在飞行员职业中也是允许的,顶多是职业道德的问题;如果真要判断飞行员有刻意不降而意图控制航空器改变航向之意,外在证据无法证明,而内心犯意是无论如何也定不了罪的。可见,劫持航空器罪名一说是难以成立的。

  其实,东航“返航门”事件在媒体的视野中应该有个了结了,事情已然发生了,且正在解决着,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媒体已经在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该得到教训的得到了,该反省的反省了,甚至该吸引眼球的也如愿以偿了。剩下的事情交给主管机关去做,交给当事各方去协商,我们应该从长远看,应该为迎接即将来临的奥运盛事做准备,何况犯罪一说也不是我们普通人,或者学者可以建议、倡导的。

  再者,人难免犯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根本,至于人性上的东西,我们多一点宽容,社会便多一分和谐。宽容犯错的人,也是帮助他们改正,甚至也是帮助我们自己,维护我们大家的利益!

  匆忙之中,论述不够精确之处请予包涵!

  此文写于2008年4月11日零晨1:42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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