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难“黑匣子”真属于“国家机密”吗?
| 2008-04-08 《新京报》 舒圣祥 [投稿排行榜] | 2008/04/08(12:14:25) |

图1:2004年11月21日上午,东航云南分公司(其前身为中国云南航空公司)B-3072号CRJ-200型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起飞后不久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这是该机坠毁后的残骸。民航资源网资料图片,摄影:民航资源网网友“juventusman”
2008年3月初,一段疑似1997年南航“5·8”深圳空难黑匣子的解码录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飞行爱好者称,这是新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个被外泄的黑匣子录音,甚至是“国家机密”的泄露。尽管有关部门和南航并未确认这段录音的真假,但随着记者调查的深入,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浮出水面———为何这起空难死者的家属十年不明事故原因?为何中国民航数十起空难的原因几乎无一公布?(4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
我国《民用航空法》中并没有关于黑匣子信息保密的规定;黑匣子亦不涉及国家安全,同样无法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判定为国家机密范畴。惟一成立的理由是:这是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全世界航空业都要遵守。但是,公布黑匣子的案例很多,比如:2002年台湾中华航空公司“5·25”空难黑匣子解读内容公布,比如法国公布巴黎戴高乐国际机场25号失事客机黑匣子对话内容,等等。

图2:陈列在南京航空航天学院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深圳分公司B-2925号波音737-31B型客机机头残骸。1997年5月8日晚21时许,该机在恶劣天气中强行降落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最终导致飞机解体并起火。机上共9名机组人员和65名旅客,其中2名机组人员和33名旅客遇难。民航资源网资料图片,摄影:民航资源网网友“riosheng”
毋庸置疑,空难死者家属对于空难发生原因拥有知情权,并借此判断是否应该追究航空公司的法律责任。作为航空管理部门,如果不予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可能涉嫌违法。将于今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予以公开。比如,2004年“11·21包头空难”虽被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但是这起空难事故的调查报告始终没有公布,死者家属因此没有起诉、追究航空公司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日益讲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今天,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都已不再作为“国家机密”,却继续将空难黑匣子作为“国家机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出于保护飞行员及其家人隐私的考虑,空难黑匣子也许可以实行有限制的部分公开,但空难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应该无条件公布。
(作者系杭州会计师)
相关专题 | 相关新闻 共有242条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