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飞行员辞职不成上诉 终审被判赔偿179.9万元

 2008-04-03 新华网 记者周梦榕 [投稿排行榜] 2008/04/03(08:17:03)

  新华网武汉2008年4月2日电: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一辞职飞行员索赔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郭某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79.9万元。

  现年30岁的郭某,1996年经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招录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之后,公司又为其支付了飞行训练、雇员培训、模拟机复训等费用。2000年7月,郭某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郭某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遭拒绝后,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因不满仲裁结果,航空公司和郭某双双提起诉讼。航空公司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及其他损失共1093万余元;郭某则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其赔偿航空公司220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相关费用计算不精确,经重新计算判决郭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39.2万元和培训费用140.7万元,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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