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4月1日调整部分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 2008-03-31 民航资源网 韩树静 [投稿排行榜] | 2008/03/31(15:49:04) |
从2008年4月1日(出票日期)起,南航调整香港、澳门、台湾至中国大陆、中国与日本之间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具体为:香港、澳门、台湾至中国大陆由单程123港币、往返程246港币,上调为单程125港币、往返程250港币,或其它相应等值货币。中国大陆至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为单程123港币、港币246往返程,或其它相应等值货币。
中国出发至日本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单程人民币430元、往返程人民币860元,或其它相应等值货币。日本出发至中国的燃油附加费调整为单程日元5900、往返日元11800,或其它相应等值货币。
此次燃油附加费按航段收取,无任何豁免。
(供稿单位:南航大连分公司市场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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