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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一)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 许凌洁 2008-03-27 12:21:20

专业分类民航法律

  

  众所周知,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已引发了不少的仲裁、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飞行员的稳定直接影响到飞行安全。妥善地解决飞行员流动问题不仅仅涉及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保障,更关涉我国民航安全、民航发展。

  作为一个民航人,我希望凭着自己对民航的热爱,借助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结合我国飞行员管理现状对飞行员流动问题进行一个研究探讨。关于各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的情况,各媒体已有报道,在此不予累述,本人主要通过对该问题根源的介绍,分析目前在仲裁或诉讼中争议的问题,并予以法律分析,指出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最终提出我国飞行员流动管理办法的设计或者草案。

  自己的问题有赖于自己解决,希望广大民航人积极参与指正,尤其是飞行员们,为你们自己的未来设计一下。谢谢!

  一、问题产生的根源——飞行员的稀缺性

  借用经济学的词汇“稀缺性”来形容我国飞行员市场状况一点也不过分。通俗地理解这个词就是“供不应求”,而这种供应不是简单地、容易地增加的供应,而是相对比较困难增加或者资源是有限的供应。由此,稀缺性就会引发两个方面的事件:一是“物以稀为贵”,体现在飞行员违约赔偿金数额上,逐年逐步攀升,达1200万的天价(之所以是天价,我们可以估算一下,一个飞行员有效飞行年限最多40年--到国际上规定的65岁吧,1200万意味着每年要还30万,加上飞行员养家糊口及劳动力恢复的需要,估计年收入要达40万,普通飞行员能达到这个天价吗!据说要求1200万赔偿金的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和东航西北分公司,这两个公司的普通飞行员年收入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二是争夺稀缺资源的纠纷会大量产生,甚至升级。如果可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用钱来解决问题自然好,不过天价之下,估计该种方法无法实现,转而采取其他形式,或权力或暴力。关于这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文件以及某些飞行员的行为可能有一定反映。

  具体归纳我国民航飞行员稀缺性的产生包括以下原因:

  1、我国民航高速发展。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及入世后大量增加的国际交往,我国民航如展翅的雄鹰欲腾空高飞。客货运量的大增提出了飞行量增加的需要。大量采购的飞机、大量开辟的航班、增加的航线班次等都需要有人驾驶。为满足民航运输要求,需要大量的飞行员以实现“人休机不休”的目标。

  2、飞行员培训力量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飞行员需求。有资料表明,现在所需飞行员数量是按年12%的速度递增,而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员摇篮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其培训了占90%以上的飞行员,虽然其也大量增加培训能力,也有一些民营机构或者外国机构介入培训,但相较剧增的飞行员需求量还是显现出了不足。

  3、飞行员培训周期较长。飞行员属于特殊专业技能者,我国现有体制下,考虑到航空安全,培养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平均需要6-7年,而一个机长需要10年。民航业的高速发展与短期内难于提供足够的飞行员形成了矛盾,加之民营航空公司没有飞行员储备,只有通过高薪引进,如此,使得需求矛盾演变为公司与公司的矛盾,又转现为航空公司与辞职飞行员的矛盾。

  4、航空公司培训计划有误。飞行员培训属于资金与技术密集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持。短期内难以大量增加培训数量,这是客观事实,因此作为航空公司,其根据行业发展和本公司发展情况大致能估计出未来公司或者行业需求量,但考虑到培训成本及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往往不能准确足够地提早培训飞行员。这也是导致飞行员总处于稀缺状态的原因。

  二、目前争议的问题的法律研究

  很多媒体报道了飞行员辞职的仲裁、诉讼及赔偿事件,一些专家学者也倡议进行飞行员流动的立法,制订《飞行员条例》。立法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因此,我们首先和分析飞行员辞职引发的纠纷中主要的矛盾焦点,并从法律上予以分析。这才能为我们进一步制定飞行员流动规则奠定理论基础。

  目前,从仲裁和诉讼中,我们发现如下焦点问题:

  (一)无固定期限应该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飞行员执照颁发性质——飞行员执照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资格证书,而不应该成为人才流动的障碍;

  (三)辞职与执照等档案保管是两个法律问题——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后者是行政管理。

  (四)违约金问题——如何计算?能否与培训费同时收取?

  (五)关于竞业禁止能否适用的问题

 

  下文将逐步对每一个焦点展开细致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认定的法律分析

  目前,各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在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索赔时都是以飞行员到退休年龄前的未履行合同年限作为赔偿的依据。这样,才有天价的赔偿金额。表面上看,似乎也说得通,无固定期限嘛,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名义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注意到,我用“可以”这个词,而不是“应当”。如果换用“应当”,相信各位读起来一定很别扭)。但是,当这个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目的的规定在上述仲裁诉讼中被航空公司用以计算出上千万的赔偿额时,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琢磨这个概念的涵义,理解其诞生的目的和意义。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认定有了新规定,用人单位倍感委屈,认为限制了其用工自由,增加了用工成本。可见,无固定期限的规定本身就是保护劳动者权利,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当然也有稳定劳资关系的意图。不过,该条的适用不尽人意,华为“辞职门”等风波就是实证。

  另外,我们从法律的公平精神角度分析。

  我们来假设:用人单位违反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坚决辞退劳动者(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即便仲裁或者诉讼裁决要继续用工,相信由于没有和谐的劳资关系,一般都难以继续维持工作的),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赔偿劳动者呢?依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这个三倍的数额计算支付,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作为地区高收入者的飞行员的经济补偿金,就是按照地区平均月工资三倍计算,最多补偿12个月的话,就高收入地区也估计不超过11万;2倍经济补偿金就是22万;而反过来,飞行员要辞职却要赔偿剩余的全部劳动年限,计算下来上百万,这能说公平吗!

  公平是法律的精神。立法追求形式的公平,更追求实质的公平。所以,在这个时候,能以退休年限作为计算年限吗?!相信很多人都有了答案。因为,虽然不是所有人都学习法律,研习法律,但是“公道自在人心”。

  总结一句:无固定期限的设定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是“算计”劳动者的!考虑到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公平的精神,以飞行员到退休年龄前的未履行合同年限作为赔偿的依据值得商榷。

  (原厦航某资深飞行员为我提供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特予感谢!)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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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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