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新航机师要三思!
| 台湾《联合报》 [投稿排行榜] | 2000/11/09(21:08:22) |
陆以正/无任所大使(台北市)
新航空难后,桃园地检署首先限制三位机师出境。现在又磨刀霍霍,有意引用空难调查结论,援用刑法过失杀人罪提起公诉。如果报导属实,这件事将使台湾沦为国际民航界的笑柄,万万使不得。
国内过去也有过一件相仿的空难案件,伤亡人数远不如新航这次之多。事后,我国法院也引用过失杀人罪嫌,对机师提起公诉,一时喧腾国际,却激怒了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IFALPA)以及各地区的分会,纷纷提出抗议。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今日喷射客机的驾驶,其职责与商船船长不能相提并论,因为机速太快,凡有事故,驾驶员鲜有不同样伤亡的。即使错在驾驶,但天下无人会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纵有过失,可断定决非故意;如果处以刑责,未免有欠公允。
他们虽然提出抗议,当年我国司法机关也基于国家主权独立,司法岂能受外国干涉的观念,不予置理。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于是通知全世界各国的民航驾驶员协会,认为我国太不讲道理;他们不能用强的,但是可以命令各国民航机驾驶员,抵制我国的领空,拒绝驾机前来台湾,以免万一发生事故,被求处刑。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下面有各国分会,以美国、英国、欧洲等先进国家为主,连香港都有自己的民航驾驶员协会。其结果可以想见;他国民航机统统不肯飞来了,台湾岂非与世界隔绝,变成个孤岛?检调机关最后只好放弃这个主意,自国际关系的观点而言,真可谓丢了里子,也没有面子。
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在十一月六日,已经就新航00六次班机失事事件,发表了正式声明,这篇声明措词还算客气,除痛惜本次空难伤亡人数之众外,主旨在强调预防空难之道,应就如何防阻类似事件重演,加强飞安着手,而非追究刑责,去钻牛角尖。声明最后列举所有国际有关机构,包括国际民航组织,乃至制造商的波音飞机公司,都赞同该会的看法。我读后的感觉是,这篇声明有点先礼后兵的味道,如果我国检调机构对三位机师提起公诉,IFALPA准定会祭出最后这招法宝。为免得台湾在国际上再次遭受羞辱,希望检调机关三思而行。
陈力行/航管员(台北市)
报载飞安会指出若起诉机师将创全球首例之事,笔者以航空业者之认知来谈这件事。
国际的惯例是,只要飞航组员的操作不是因为故意、嗑药或酗酒等三个原因而导致意外事件,机师是不会被起诉的。理由是因为飞航是一个非常复杂及高度专业的领域(绝对不同于开卡车),很大程度上要靠个人作出决断,因此在估计过失的严重程度上应特别谨慎。对于“严重过失”之定义也不应以结果来衡量,而应按同类型行为人处于同样外部条件下时,机上人员之责任,作出比较并评估。
及至目前还是有很多的空难无法找出原因,因此依据国际民航公约第十三号附约中所述,失事调查的目的在于预防失事或意外之发生,不在追究过失或责任。如果在刑法伺候下,飞航组员如何能说实话,也将因此而失去调查的意义,但不是说检察官不能起诉,只有在故意(例如机师自杀事件)、嗑药(例如吸毒)、酗酒(例如机师酒后驾驶飞机)等犯意明显情况下才行动较为合理。隔行如隔山,飞航人员面对检察官侦讯时,光向检察官解释这个极度专业的领域就要耗费大部份的时间,而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
有关机长刑罚,一九六三年东京公约规定如果机长在行使公约规定中的权限有失误,使“被采取行动的人”受到损害而引起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不予以追究,而应免除机长的此类行为。有法界人士说大部分失事事件中驾驶员也随机身亡,因此自然不予追究,但是在失事的案例中,驾驶员生还的例子也不少,法界人士应多收集资料再提出看法,而不是只看事件之表面。另有关承运人之责任(也就是航空公司),一九三三年华沙公约之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责任限制原则,概述为除了承运人故意造成之损害,得引用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人命无价,但是在无更好的替代下,高额的赔偿金是比较实际的。
据笔者所知,过去也有少数非西方国家曾因机师之过失而起诉过机师(含管制员),但是成案的少之又少。笔者无意挑战检察官之职权,只是建议检察官在评断飞安意外或事故时不应只局限于法规,还应考量飞航世界复杂与专业性的背景,到底驾驶飞机与驾驶卡车是不一样的。
杜预/创业顾问(台北市)
负责新航空难的桃检称不排除起诉外籍机师,如证据发现他们有过失之处,但飞安会则以“国际惯例”提出异议。
吾人认为国际社会排斥台湾加入国际组织,一些国际性机构所制订的条约也不容台湾在拟订时参与。过去台湾对国际社会一味的付出而尽义务,甚少或全无得到利益而享到权利。
至于外电报导,桃检打算起诉新航机师,引起多个国际飞行员组织密切关注,而且外国媒体亦提出质问。吾人以为1996年马祖国华航空空难就追诉机师刑责便是前例。呼吁检察官起诉新航机师,毕竟台湾人不是软骨动物。
新航空难后,桃园地检署首先限制三位机师出境。现在又磨刀霍霍,有意引用空难调查结论,援用刑法过失杀人罪提起公诉。如果报导属实,这件事将使台湾沦为国际民航界的笑柄,万万使不得。
国内过去也有过一件相仿的空难案件,伤亡人数远不如新航这次之多。事后,我国法院也引用过失杀人罪嫌,对机师提起公诉,一时喧腾国际,却激怒了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IFALPA)以及各地区的分会,纷纷提出抗议。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今日喷射客机的驾驶,其职责与商船船长不能相提并论,因为机速太快,凡有事故,驾驶员鲜有不同样伤亡的。即使错在驾驶,但天下无人会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纵有过失,可断定决非故意;如果处以刑责,未免有欠公允。
他们虽然提出抗议,当年我国司法机关也基于国家主权独立,司法岂能受外国干涉的观念,不予置理。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于是通知全世界各国的民航驾驶员协会,认为我国太不讲道理;他们不能用强的,但是可以命令各国民航机驾驶员,抵制我国的领空,拒绝驾机前来台湾,以免万一发生事故,被求处刑。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下面有各国分会,以美国、英国、欧洲等先进国家为主,连香港都有自己的民航驾驶员协会。其结果可以想见;他国民航机统统不肯飞来了,台湾岂非与世界隔绝,变成个孤岛?检调机关最后只好放弃这个主意,自国际关系的观点而言,真可谓丢了里子,也没有面子。
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在十一月六日,已经就新航00六次班机失事事件,发表了正式声明,这篇声明措词还算客气,除痛惜本次空难伤亡人数之众外,主旨在强调预防空难之道,应就如何防阻类似事件重演,加强飞安着手,而非追究刑责,去钻牛角尖。声明最后列举所有国际有关机构,包括国际民航组织,乃至制造商的波音飞机公司,都赞同该会的看法。我读后的感觉是,这篇声明有点先礼后兵的味道,如果我国检调机构对三位机师提起公诉,IFALPA准定会祭出最后这招法宝。为免得台湾在国际上再次遭受羞辱,希望检调机关三思而行。
陈力行/航管员(台北市)
报载飞安会指出若起诉机师将创全球首例之事,笔者以航空业者之认知来谈这件事。
国际的惯例是,只要飞航组员的操作不是因为故意、嗑药或酗酒等三个原因而导致意外事件,机师是不会被起诉的。理由是因为飞航是一个非常复杂及高度专业的领域(绝对不同于开卡车),很大程度上要靠个人作出决断,因此在估计过失的严重程度上应特别谨慎。对于“严重过失”之定义也不应以结果来衡量,而应按同类型行为人处于同样外部条件下时,机上人员之责任,作出比较并评估。
及至目前还是有很多的空难无法找出原因,因此依据国际民航公约第十三号附约中所述,失事调查的目的在于预防失事或意外之发生,不在追究过失或责任。如果在刑法伺候下,飞航组员如何能说实话,也将因此而失去调查的意义,但不是说检察官不能起诉,只有在故意(例如机师自杀事件)、嗑药(例如吸毒)、酗酒(例如机师酒后驾驶飞机)等犯意明显情况下才行动较为合理。隔行如隔山,飞航人员面对检察官侦讯时,光向检察官解释这个极度专业的领域就要耗费大部份的时间,而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
有关机长刑罚,一九六三年东京公约规定如果机长在行使公约规定中的权限有失误,使“被采取行动的人”受到损害而引起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不予以追究,而应免除机长的此类行为。有法界人士说大部分失事事件中驾驶员也随机身亡,因此自然不予追究,但是在失事的案例中,驾驶员生还的例子也不少,法界人士应多收集资料再提出看法,而不是只看事件之表面。另有关承运人之责任(也就是航空公司),一九三三年华沙公约之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责任限制原则,概述为除了承运人故意造成之损害,得引用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人命无价,但是在无更好的替代下,高额的赔偿金是比较实际的。
据笔者所知,过去也有少数非西方国家曾因机师之过失而起诉过机师(含管制员),但是成案的少之又少。笔者无意挑战检察官之职权,只是建议检察官在评断飞安意外或事故时不应只局限于法规,还应考量飞航世界复杂与专业性的背景,到底驾驶飞机与驾驶卡车是不一样的。
杜预/创业顾问(台北市)
负责新航空难的桃检称不排除起诉外籍机师,如证据发现他们有过失之处,但飞安会则以“国际惯例”提出异议。
吾人认为国际社会排斥台湾加入国际组织,一些国际性机构所制订的条约也不容台湾在拟订时参与。过去台湾对国际社会一味的付出而尽义务,甚少或全无得到利益而享到权利。
至于外电报导,桃检打算起诉新航机师,引起多个国际飞行员组织密切关注,而且外国媒体亦提出质问。吾人以为1996年马祖国华航空空难就追诉机师刑责便是前例。呼吁检察官起诉新航机师,毕竟台湾人不是软骨动物。